网络购药足不出户就可以买到全国各地药品,但也存在着许多法律风险。消费者在网络购药时应如何“避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代购”“网购”大有不同
有些国外药品、保健品在国内不易购买,于是大量“代购”看准商机闻风而至。
夏女士有一家网购店铺,经营销售国外现货商品。该网店订单快照的“购物须知”标注有:拍下此商品视为“同意本店与您达成相关物品的代为购买合同”“本店作为委托合同的受托方”“对于收取的价款,双方一致同意是委托购买合同项下的商品原价与委托方提供劳务所收取的委托费用总计”“本店默认发国内现货,所有商品由日本统一提前发到国内后转快递发出”等内容。
陈先生通过夏女士的网店购买保健品,在收货后发现该保健品外包装无中文标签、无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后双方发生争议,陈先生主张夏女士需向其退还购物款并支付十倍赔偿金。
结合夏女士店铺标注的涉案商品价格,双方未约定代理费、运费等委托购买合同中应明确的关键信息,该商品标注为现货、发货地址为国内等信息以及《平台特殊商品/交易争议处理规则》的规定认定,法院认定双方之间不成立委托代为购买的法律关系,夏女士销售的涉案食品属于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商品,最终支持了陈先生的诉讼请求。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陈先生提出,该产品并非“代购”,只是夏女士店铺中经营的商品,双方交易应是网购。那么,网购与“代购”有何区别呢?
不同网络消费行为可能产生不同法律关系。“代购”系委托行为,被代购者与代购者之间达成的委托内容是:被代购者委托代购者在海外购买其指定商品,并向代购者支付相应的“服务费。对委托购买的物品质量大多以委托人的指示为主,一般标准为辅。
而“网购”则是指网络购物合同关系,双方交易的标的物就是商品本身。通过网络购买药物,需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的相关规定。
需要进一步提醒的是,大家通常认为的“保健品”大多应属于特殊食品而非药品,故因网购保健品发生争议时,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调整食品交易的相关法律规定。
网购药品有瑕疵 可向销售者、生产者主张权利
完成一单网络药品订购,需要消费者、销售者、网络服务平台、快递运输公司等多方参与。当消费者发现到手药品出现瑕疵,又该向谁主张权利、进而各主体该如何确认责任呢?
温女士网购了药品,收货后发现购买的药品包装有明显的二次开封痕迹且药板上铝箔破损。温女士将该“网上药房”诉至法院,要求退还购药款项并支付十倍赔偿金。最终经法院调解,某药房网向温女士退款并支付了部分赔偿金。
消费者网购后收到的药品存在质量问题,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确认责任主体。该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导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因此,温女士向药品销售者索赔受到了支持。
此外,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还规定,当网络平台无法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有效信息时,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消费者对购药过程中发生的沟通信息、药品信息、收货状态等要注意通过拍照或拍视频的方式加以记录和留存,方便日后维权。
制售假药害人害己 一经查处绝不姑息
消费者在网购药品时不能一味相信商家的网络宣传,还要自己注意甄别、保障用药安全。如商家制造、销售假药,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高先生经营着两家生意不错的网络药店,店内销售了未经国家批准进口的多款药品。后经北京市食药监局认定,其店内查获的多种药品均系未经批准生产、进口的药品,依法应以假药论处。法院最终认定高先生构成销售假药罪,判处高先生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在案扣押的假药、电脑主机两台,予以没收。
《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假药是指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为严厉打击药品的制假、售假行为,《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生产、销售假药罪不再以“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损害后果为构成要件,只要行为人具有主观故意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一经认定将直接通过刑事手段加以惩处。
制售假药会危害他人的身体健康、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现行法律严厉打击药品的制假、售假行为。因此,商家要秉持诚信经营的原则参与市场交易,向消费者提供合法、合规、合格的药品。